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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理工学〔2016]32号--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6/6/12 16:25:13      点击:

各学院:

   自信、专注、求实、创新既是我校的校训,也是学校培养创新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的素质,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之际,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期末“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活动

  (一)时间

2016年12月20日—12月27日

  (二)内容

   1、利用主题班会时间学习《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见学生手册第213页);

   2、举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活动。

  (三)要求:

   1、各学院要加强对该项活动的领导,组织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做好本项工作;

   2、全校所有在校生须签订“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各学院将学生签订的“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以班级为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能少于该班级在校时间。各学院在2016年12月29日之前,将承诺书的签署情况报备学生工作处。

二、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一)各级团委利用校区宣传栏、微信、微博、QQ群网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生利用主题班会以开展本通知附件材料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2、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12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铁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附件2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考试公平、公正的基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本人已认真学习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文件,本人知晓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以下条款: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认定的相关条款;

三、关于考试作弊第十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

2、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3、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以手机等现代化等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作弊的;

6、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8、其他严重作弊作为。

根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不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不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不组织考试作弊;

2、不携带《考场规则》中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携带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袭;

3、不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4、不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5、在答题规定的地方答题。不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6、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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