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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理工学〔2017〕42号--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7/12/14 16:13:53      点击: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素质,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之际,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期末“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活动 

  (一)时间 

  2017年12月13日至期末考试周开始前

  (二)内容

   1、利用主题班会时间学习《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见学生手册第78页);

   2、举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活动。

  (三)要求

   1、各学院要加强对该项活动的领导,组织辅导员做好本项工作;

   2、全校所有在校生须签订“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各学院将学生签订的“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以班级为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能少于该班级在校时间。各学院在期末考试周开始前,将承诺书的签署情况报备学生工作处。

   二、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一)各级团委利用校区宣传栏、微信、微博、QQ群网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生利用主题班会以开展本通知附件材料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2.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第41号令)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节选)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附件2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考试公平、公正的基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本人已认真学习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文件,本人知晓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以下条款: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三章关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电子设备、通讯器材、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的;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8.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经警告无效者;

4.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等材料进入考场,未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位置,经警告无效者;

5.为邻桌同学抄袭、偷看提供方便的(将试卷或答案放在桌子两旁),经警告无效者;

6.将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及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经监考人员提示仍没有主动上缴的(含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未立即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者);

7.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四章关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

2.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及其他地方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传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的;

6.在答卷上故意做标记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申请或获得学分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严重作弊作为。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4.向他人提供或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不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不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不组织考试作弊;

2、不携带《考场规则》中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携带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袭;

3、不擅自携带试卷、草稿纸离开考场;

4、不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5、在答题规定的地方答题。不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6、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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