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你的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建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8/12/11 16:08:5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原则上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并经党员群众评议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后,再报校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办法是: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对象应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以参加推荐)。
    群团组织推荐办法是: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表决等方式,提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员工、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群团组织推荐名单同时报备校级群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已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时间半年以上的,并经党员或群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思想上进,主动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经常汇报思想,对党有一定的认识。
  (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四)顾全大局,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集体利益存在矛盾时,甘愿牺牲个人利益。
  (五)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作风正派,表里如一。
  (六)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各级组织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在工作、学习中起到骨干作用,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能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同事(学)关系融洽,表现良好,在同事或学生中有较好的评价。
  (七)无受过校级以上处分。
  (八)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学期无补考。
    2.近两学期无挂科或需重修课程。
    3.近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列班级前50%。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和分党校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党校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在1年内经过至少一次的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于“七一”和年度评议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和群众评议。党总支、学院(机关)党委、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和现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组织开展征求党内、党外群众意见、公示7天等两项工作(公示时间为座谈会第2天开始,公示期满后方开召开支委会研究发展对象,《公示结果报告》落款时间在公示末日后)。公示无异议后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校党委批复,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为校党委批复时间(批复时间应在参加发展对象培训之前)。
发展对象对象及时送党校培训,并开展函调政审、组织发展对象撰写自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入党动机端正,党性修为好。
  (三)通过分党校学习,并顺利结业。
  (四)群众基础好,民主测评情况良好。
  (五)无受过校级以上处分。
  (六)学生党员还需满足:
    1.上一学期无补考。
    2.近两学期无挂科或需重修课程。
    3.近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列班级前40%或有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接到校党委发展对象批复后,党支部应当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收到校党委发展对象批复后,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情况报告》(报告落款时间应在所有政审材料时间之后,2页及以上要盖骑缝章)。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审和形成《政审情况报告》的时间应在预审之前
    第十八条 校党校在3个月内完成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填写《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逐级审查,最后报校党委预审。
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工作一般在收到预审材料1个月内完成,并记录在《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级党组织,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学生在毕业班最后1个学期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接收预备党员计票结果报告(报告时间为支部党员大会当日)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再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审批,其他基层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校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被批准入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校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对学院党委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交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经校党委批复后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为确保学生党员先进性,凡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低于班级前50%或受到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应延长预备期;受校级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理的应及时取消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审查,再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再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本人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时,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入党介绍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必要时还应找预备党员谈心。党支部一般应在预备期满15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不得以预备党员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为由而长时间推迟讨论。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批准,可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党员档案封存,原则上与人事档案共同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重视从高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机关)党委每年应当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0 福州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联系我们<<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 邮编:350506 电话:0591-62990012 闽ICP备15015438